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6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670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債務人
- 永亦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戚發翔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