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2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229號
- 債權人
- 招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樹麟
- 債務人
- 余美玉即華銘食品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美玉即華銘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有債權人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債務人余美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華銘食品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