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碧霞
- 當事人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樹池即好香恬快餐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413號債 權 人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 債 務 人 江樹池即好香恬快餐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樹池即好香恬快餐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江樹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好香恬快餐館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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