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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0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003號

債權人
佳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能章
債務人
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楊竣宇,非為楊宗文,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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