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鑫盟工程有限公司、立盟工程有限公司、蔡文彥、蔡育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581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鑫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孟強 人 債 務 人 立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強 債 務 人 蔡文彥 債 務 人 蔡育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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