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1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11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藍文良
- 債務人
- 鑫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容合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陸萬壹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