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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振東王士豪即光越企業社林美香王秋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887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翁振東 債 務 人 王士豪即光越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美香 債 務 人 王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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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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