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統民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智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9280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張智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曼達威國際有限公司、鄭皓遠、陳怡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內並無附表)。 二、債務人鄭皓遠、陳怡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曼達威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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