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0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018號
- 債權人
- 莊素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芳瑞律師即劉英龍即泰吉興企業行之遺產管
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許芳瑞律師為劉英龍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018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芳瑞律師即劉英龍即泰吉興企業行之遺產管
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許芳瑞律師為劉英龍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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