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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0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018號

債權人
莊素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芳瑞律師即劉英龍即泰吉興企業行之遺產管

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許芳瑞律師為劉英龍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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