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代理人
- 黃雪蓮
- 債務人
- 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顏江美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林佳蓉
- 債務人
- 林大為
- 債務人
- 林暉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顏江美、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100年5月6日高市府經商二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林顏江美、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