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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黃雪蓮
債務人
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顏江美
債務人
債務人
林佳蓉
債務人
林大為
債務人
林暉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顏江美、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100年5月6日高市府經商二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林顏江美、林佳蓉、林大為、林暉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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