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8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826號
- 債權人
- 李德生
- 債務人
- 湳華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少鏥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李英菁
一、債務人陳少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
二、債務人湳華有限公司、李英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