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488號
- 債權人
-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俊
- 債務人
- 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NEW CITY INTERNATIONAL ENT.LTD.)
- 法定代理人
- 凃國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NEW CITYINTERNATIONAL ENT.LTD.)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宋武新)
二、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NEW CITY INTERNATIONALENT.LTD.)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