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捷盛聯運有限公司、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488號債 權 人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俊 債 務 人 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NEW CITY INTERNATIONAL ENT.LTD.) 法定代理人 凃國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NEW CITYINTERNATIONAL ENT.LTD.)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 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宋武新) 二、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NEW CITY INTERNATIONAL ENT.LTD.)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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