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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488號債 權 人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俊 債 務 人 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NEW CITY INTERNATIONAL ENT.LTD.) 法定代理人 凃國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NEW CITYINTERNATIONAL ENT.LTD.)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 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宋武新) 二、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NEW CITY INTERNATIONAL ENT.LTD.)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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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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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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