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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

聲請人
黃昱捷即恆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票,所載之發票人為黃昱捷即恆德企業社,惟係以黃旭初為受款人,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發票人( 即聲請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二分局陽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即難認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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