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
- 聲請人
- 黃昱捷即恆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票,所載之發票人為黃昱捷即恆德企業社,惟係以黃旭初為受款人,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發票人( 即聲請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二分局陽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即難認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