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6 日
- 原告翁信、翁信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聲 請 人 翁信 上聲請人翁信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款人旭豐企業社將系爭支票背書轉讓予聲請人之書面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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