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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聲請人
南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博

上聲請人南欣食品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六件( 台端所附為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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