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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5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53號

聲請人
博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隆

上聲請人博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家多利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家多利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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