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
- 聲請人
- 邱秋華即金元工程行
上聲請人邱秋華即金元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記載之發票人為聲請人「金元工程行」,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岡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明麟」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發票人為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
上聲請人邱秋華即金元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記載之發票人為聲請人「金元工程行」,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岡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明麟」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發票人為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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