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0 日
- 原告邱秋華即金元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聲 請 人 邱秋華即金元工程行 上聲請人邱秋華即金元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記載之發票人為聲請人「金元工程行」,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岡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明麟」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發票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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