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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0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00號

聲請人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迎秋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餐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餐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餐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餐券,本院將宣告該餐券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800號│├─┬───────────────┬──────────────┬────┬───┬────┬───┤│編│ 品 名 │ 特 徵 │種 類│張 數│價 值 │備 考││號│ │ │ │ │ │ │├─┼───────────────┼──────────────┼────┼───┼────┼───┤│01│國賓飯店平日下午茶餐券 │KH13MT000891至KH13MT000990 │餐券 │100 │57200 │ ││ │ │ │ │ │ │ │├─┼───────────────┼──────────────┼────┼───┼────┼───┤│02│國賓飯店平日下午茶餐券 │0000000至0000000 │餐券 │10 │5720 │ ││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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