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耀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布樂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債務人與配偶吳蔡雯如育有四名子女,租屋居住,長子劉○顯(民國84年次)現就讀高苑科技大學,預計107年6月畢業,長女劉○君與次子劉○呈(86、88年次)現均就讀高中一年級,參男劉○樺(98年次)。次查,債務人仍任職於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勞健保費後實際可支配收入為新台幣(下同)46574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02年度扣繳憑單、薪資單、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學生證影本、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第一階段每月清償12600元(107年6月長子大學畢業前),第二階段每月清償16200元(107年7月以後至72期滿)。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約27,175元(友邦人壽僅1476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本院認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上限以10000元為宜,另房租費用宜以3250元為宜(與配偶均攤)。
㈢另按,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裁定參照),是以債務人子女扶養費20000(10000×4÷2)元,於其長子在107年6月大學畢業以前,長女次子高等教育畢業前,均屬合理。
㈣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第一階段每月12600元(107年6月以前),第二階段每月16200元(107年7月以後至72期滿)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聯邦商業銀行 │ 109553 │ 5.65% │ 712 │ 9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66139 │ 8.56% │ 1078 │ 138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98340 │10.22% │ 1288 │ 1656 │├──────────┼─────┼────┼─────┼─────┤│玉山商業銀行 │ 78989 │ 4.07% │ 513 │ 659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99078 │ 5.11% │ 644 │ 828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 110419 │ 5.69% │ 717 │ 922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193979 │10.00% │ 1260 │ 1620 │├──────────┼─────┼────┼─────┼─────┤│安泰商業銀行 │ 983806 │50.70% │ 6388 │ 8213 │├──────────┼─────┼────┼─────┼─────┤│債權總額 │1,940,303 │清償總額│ 12,600 │ 16,200 │├──────────┴─────┴────┴─────┴─────┤│補充說明: ││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7年6月。 ││ 第二階段:自107年7月至72期還款期滿。 ││ (還款成數試算約52.32%以上)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 ││ 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