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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
    楊建達即楊武祥周郁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飛龍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建達即楊武祥 代 理 人 周郁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陳飛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項第㈠款第2目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 第32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又聲請人受雇於私人楊書勝,從事冷氣冰箱維修、配送及買賣等工作有薪資收入,經前開開始更生之裁定調查後認定,每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加計次女每月領有身障補助4,700元、三女每月領有兒少補助2,000元,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6,700元,有聲請人前所提出之收入切結書、103年12月1日至104年2月9日工作紀錄表、每 月薪資袋等附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於10日前給付,每期清償4,000元,分72期清償,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 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288,000元,清償成數為3.11%(計算式為:288,000元÷9,265,932元× 100%=3.11%,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每月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另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如無特別情事,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應以6年為限,為杜爭議 ,職權修正如附件一,併此敘明。 三、本院參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現每月平均收入為26,700元,債務人名下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又其受雇於私人從事冷氣冰箱維修等工作,非任職於公家單位或可預期之穩定工作,尚需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其中次女患有極重度多重障礙)及母親,依前開開始更生之裁定調查,並依扶養比例計算後每月需支出之扶養費用共11,247元(8,500元+2,747元=11,247元),參以高 雄市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為11,890元,則債務人合計每月最低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為23,137元,今聲請人提出每月清償4,000元、72期、共計 288,000元之更生方案,其每月收入扣除上開每月必要生活 費及扶養費後,尚需節約支出以力求清償。而聲請人還款6 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1,922,400元(計算式:26,700元×72 期),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1,665,864元(23,137元×72 期)後,剩餘256,536元,其提出每月清償4,000元、72期共計288,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前開剩餘金額全數提出清償 ,並已逾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五分之四,依前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 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 6 年,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 72 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 4,000 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 288,000 元,清償成數為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 3.11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 由債務人於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於每月 10 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新台幣/ │(依債權表│(新台幣/ │(新台幣/ │ │ │元) │記載) │元) │元) │ ├────────┼─────┼─────┼─────┼─────┤ │滙誠第二資管公司│457,409 │4.94% │198 │14,256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8,808,523 │95.06% │3,802 │273,744 │ ├────────┼─────┼─────┼─────┼─────┤ │加 總 │9,265,932 │100% │4,000 │288,000 │ ├────────┼─────┴─────┴─────┴─────┤ │ 清 償 成 數 │ 3.11 %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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