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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李玲玲
相對人
王其燦
債務人
澳司特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菮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其燦、債務人澳司特企業有限公司、周菮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相對人王其燦、債務人周菮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澳司特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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