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康淑美
- 相對人
- 南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輝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黃啟昌於民國(下同)102 年7 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 年10月19日,利息按年息2.5%計算,逾期按年息36%計算違約金,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102 年7 月22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3 月3 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南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尚欠本金10,000,000元及自103 年1 月25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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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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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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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鳳山 │道爺廍 │ │1088-3 │建│865.00 │萬之7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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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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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 │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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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9│高雄市鳳山區凱│高雄市鳳山區道│鋼筋混凝土造│7 層:800.91 │ │全部│ │
│ │ │旋路316號7 樓 │爺廍段1088-3地│7 層樓房第7 │屋頂突出物:82.51 │ │ │ │
│ │ │ │號 │層 │合計:883.4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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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0│高雄市鳳山區凱│高雄市鳳山區道│鋼筋混凝土造│6層:800.91 │ │全部│ │
│ │ │旋路316 號6 樓│爺廍段1088-3地│7 層樓房第6 │合計:800.91 │ │ │ │
│ │ │ │號 │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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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11│高雄市鳳山區凱│高雄市鳳山區道│鋼筋混凝土造│5層:800.91 │ │全部│ │
│ │ │旋路316 號5 樓│爺廍段1088-3地│7 層樓房第5 │合計:800.91 │ │ │ │
│ │ │ │號 │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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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2│高雄市鳳山區凱│高雄市鳳山區道│鋼筋混凝土造│4層:343.40 │ │全部│ │
│ │ │旋路316 號4 樓│爺廍段1088-3地│7 層樓房第4 │合計:343.40 │ │ │ │
│ │ │ │號 │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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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14│高雄市鳳山區新│高雄市鳳山區道│鋼筋混凝土造│4層:444.55 │陽台:2.48│全部│ │
│ │ │富路580 巷18號│爺廍段1088-3地│7 層樓房第4 │合計:444.55 │ │ │ │
│ │ │4 樓 │號 │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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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27│上開建物之共有│同上 │ │457.40 │ │全部│ │
│ │ │部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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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26│高雄市鳳山區凱│高雄市鳳山區道│鋼筋混凝土造│地下層:98.51 │ │全部│ │
│ │ │旋路300 巷1 號│爺廍段1088-3地│7 層樓房地下│合計:98.51 │ │ │ │
│ │ │ │號 │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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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28│上開建物之共有│同上 │ │726.20 │ │全部│ │
│ │ │部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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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