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周麗真
- 原告東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 請 人 東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真 相 對 人 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具狀向債務人登記機關所屬法院聲請查詢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前開資料具狀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具狀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有限公司為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列有建物權利範圍欄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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