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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請人
東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真
相對人
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具狀向債務人登記機關所屬法院聲請查詢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前開資料具狀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具狀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有限公司為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列有建物權利範圍欄之附表。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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