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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2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23號

聲請人
奇倡有限公司
聲請人
邦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仁智
相對人
簡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黃淑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簡黃淑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上,應繳費用1 千元;又一聲請人對一相對人為一案件,本件有二聲請人,應分別徵收之)。

三、提出聲請人奇倡有限公司、聲請人邦妮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若莊仁智非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另提出蓋有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大小章之聲請狀。

四、陳明票號694252號及777907號之確切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僅能請求自到期日以後之利息)。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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