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6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674號
- 抗告人
- 慶鴻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憲文
- 抗告人
- 潘吉祥
- 抗告人
- 潘慶隆
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本院所為之一百零三年度司
票字第三六七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抗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民國103年9月22日送達抗告人收受,迄今未據繳納,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