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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6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674號

抗告人
慶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抗告人
潘吉祥
抗告人
潘慶隆

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本院所為之一百零三年度司

票字第三六七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抗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民國103年9月22日送達抗告人收受,迄今未據繳納,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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