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8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857號
- 聲請人
- 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森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NO:663214號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載為自提示日起算,未載明提示日為何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
二、相對人鄭森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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