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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36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364號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盛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張桂英
相對人
林幸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林幸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即「盛泓食品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如更名資料)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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