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3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364號
- 聲請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相對人
- 盛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張桂英
- 相對人
- 林幸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林幸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即「盛泓食品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如更名資料)
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36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林幸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即「盛泓食品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如更名資料)
鳳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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