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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蕭裔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773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 相 對 人 蕭裔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蕭裔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明峰、蕭裔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瑞峯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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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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