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7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773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相對人
- 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
- 相對人
- 蕭裔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蕭裔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明峰、蕭裔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瑞峯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