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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18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183號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瑞陞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蕭裔臻
相對人
相對人
吳明峰即瑞豐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陞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蕭裔臻、吳明峰即瑞豐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明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瑞陞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瑞豐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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