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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號

聲請人
陳渝芹
相對人
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仲家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102年7月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帝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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