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6號
- 聲請人
- 張碧雲
- 相對人
- 宇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汶晏
- 相對人
- 林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林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3張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林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宇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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