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8號

聲請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對人
延龍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許芳瑞律師為相對人延龍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曾積欠民國98年7 月份至99年3 月份勞工退休金及98年7 月份至10月份滯納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86,408 元未清償,經聲請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因逾期未改選董監事,業經經濟部商業司命令解散,相對人公司章程並未指定清算人,無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以為文書送達,經該署命聲請人補正清算人,是在相對人未依法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下,已有損相對人之業務進行,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以利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相對人因逾期未改選董監事,經高雄市政府限期於102 年1月16日前完成改選董監事,逾期董監事職務當然解任,惟仍未改選及申請解散登記,業於103 年4 月8 日經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予以廢止登記在案,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7 、17-20 、41頁),並經本院調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卷宗核閱屬實,應可信為真實,又本件復查無有何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情事,是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不能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定其清算人,係屬可採。

㈡相對人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及滯納金共計286,408元未清償,聲請人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該署通知聲請人向法院選派清算人等情,則有該署103 年1 月14日函文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 頁),足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公法上之債權,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有據。又本院審酌許芳瑞律師為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陳明有意願擔任清算人名單人選,且前係臺灣臺南、屏東、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現為執業律師,客觀上堪認具備擔任本件清算人之專業智識,其事務所設在高雄市,就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有地利之便,復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清算人名單在卷為憑,認許芳瑞律師適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爰選派許芳瑞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