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建字第53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建字第53號
- 原 告
- 峻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聰智
- 被 告
- 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君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3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