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6號
- 原告
- 盧嘉弘
- 被告
- 重成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騰耀(原名:李忠信)
- 法定代理人
- 李義祥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芳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蘭
- 法定代理人
- 葉仲恩(原名:葉玉海)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翔(原名:楊鸛讚)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 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