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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訴人
吉品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興營造有限公司間103年度建字第101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4,509,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47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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