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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 政侑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安正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邑新塗裝實業社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79,588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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