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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 政侑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安正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邑新塗裝實業社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12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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