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成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80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