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0號
附帶上訴人 佳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泰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億晟環境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本息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核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叁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