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昇銳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怡
- 送達代收人
- 陳志煒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敬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2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狀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上訴利益應為新台幣(下同)58萬8,5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