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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5號

上訴人
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

13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4,804,1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92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具合於法律規定之上訴

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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