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0號
- 原告
-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玲
- 訴訟代理人
- 蔡將葳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銘進律師
- 被告
- 沐戀商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億隆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劉怡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0號
劉怡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