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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張俊文

  • 當事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2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伯仁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請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31,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192 元,扣除原繳納之144,088 元,尚應補繳16,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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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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