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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張俊文

  • 當事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2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伯仁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擴張聲明,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8,962元,應繳裁判費160,808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60,808 元外,尚應補繳616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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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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