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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管安露

  • 當事人
    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建字第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6,41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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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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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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