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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臺灣盛昌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文韻
送達代收人
陳依伶律師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33,485元(依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折

算標準為1:29.615,折合新臺幣為991,658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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