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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郭慧珊徐彩芳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上訴人
林宜芳即沅新企業社
被上訴人
黃恳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02 年度岡簡字第000 號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上訴人於第二審將訴訟標的金額自新臺幣(下同)30萬元擴張為3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4,800 元,尚須補繳1,1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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