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2號

解除破產管理人職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請人
王森榮律師
相對人
懋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懋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22條定有明文,故聲請人具律師身分,其聲請辭任破產管理人職務,自應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原受鈞院選任為懋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懋慶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惟聲請人現因海外事務繁忙,多數時間未在國內,恐對程序進行有所延宕,實難繼續擔任破產管理人一職,為維護破產人及債權人之利益,特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辭任職務云云。

三、查聲請人為執業律師,前經本院徵詢後,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事務,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100年度破字第2 號第40頁),聲請人並於本院100 年度破字第2 號宣告破產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16日選任為懋慶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聲請人既有意接受法院指定,應已評估可勝任破產管理人職務,且依首揭律師法第22條規定,律師兼具社會公益之色彩,其嗣後以其他海外事務繁忙為由聲請辭任,難認屬正當理由,自無准予辭任破產管理人之餘地。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院解任破產管理人,核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