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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甯馨王靖茹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號

抗告人
連振逢
相對人
王海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6 日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固曾於本院民國101 年度雄簡字第852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反訴,並經本院101 年度雄救字第24號裁定反訴部分准予訴訟救助,惟本件抗告係針對102 年度抗字第207 號聲請撤銷假執行事件駁回聲請迴避之裁定所為,該聲請撤銷假執行事件係關於遷讓房屋等事件之本訴,與抗告人提起反訴無涉,自不為前述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所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仍應繳納裁判費,合先敘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 年3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補正,該裁定業於103 年4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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