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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85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852號

原告
王海霄
即反訴被告
被告
連振逢
即反訴原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執行中
被告
連振華

      連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連明華」,應更正為「連振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85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